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2046 发表时间:2006-03-11

 

闽财综〔1998〕081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水土保持委员会:
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预防和治理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加快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步伐,特制定《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                                     
 
 
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6〕费字393号)的规定,为加强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生产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国家及省管生产建设项目由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或委托生产建设项目所在的地(市)、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地(市)、管生产建设项目由地(市)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或委托生产建设项目所在的县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收缴。
 
第三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中员收费时,必须佩戴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福建省行政统一收费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
专用票据管理办法按国家财政法规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有关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接到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缴费通知单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五条   县级收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上缴省级5%;上缴地(市)级5%;地(市)级收缴的上缴省级5%;水土保持补偿费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或挪用,如有结余,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
 第六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专项收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水土保持事业。实行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分级管理,统一票据,专项核算的管理办法。执行事业会计制度。使用前由水土保持部门统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使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范围:
(1)水土流失的治理工程,包括水土保持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的建设、维修和管护;
(2)持监测勘测、规划、设计和必要的业务开支。
该项基金的90%用于第1款,其余10%用于第2款。
第八条本办法分别由省财政厅、省水土保持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先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