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现象,厦门市水利局参照北京、深圳、泉州等兄弟省、市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于近期出台了《关于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厦水利〔2009〕219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要求,从事采矿、交通、水利水电、电力、大中型工业企业、成片土地开发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项目相关基建手续。
《意见》要求,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意见》还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市级立项或跨区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凡征占地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凡征占地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以上、5万以下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该《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弥补现行法条的不足,对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起到重要作用。(厦门市水保办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