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水保办〔2009〕2号
关于切实做好我省2008年度中央增投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水土保持办公室,长汀县水土保持事业局:
我省2008年度中央增投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经过各地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
精心组织,项目实施能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把握好时间节点有序推进,项目总体进
展顺利。为切实做好2008年度中央增投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业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项目扫尾工作,项目的建设内容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批复文件(闽发改农业〔2008〕943号)文执行,认真做好项目的建设内容核实工作,对未完成的任务要采取措施,尽快拾遗补漏,确保我省2008年度中央增投资金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同时要确保工程质量,各项治理措施要符合设计要求。
二、各项目业主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内业档案资料应根据国债项目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整理成册,施工日记、各项工程现场验收单、现场对比照片、图表、各类文件、总结报告、监理报告及单项措施合同等应整齐规范,内容翔实。各级水保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程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认真做好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要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工程量核实和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特别对群众投劳拆资要在竣工财务决算中反映。各有关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财务收支审计,凡末经审计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不予验收。
四、县(市、区)级水土保持部门协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在业主单位自验基础上,组织做好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工作严格按部颁《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执行。对未达验收标准的,限期整改。项目完成后要做好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移交工作,落实管护责任,巩固治理成果。组织验收单位应于6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并形成验收报告,省水利厅将会同省发改委,按一定比例对项目进行抽验,所有档案资料应报省、市水土保持部门留档备案(包括电子文档)。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水土保持 中央增投资金 后续管理 通知
抄送:各有关设区市水利局
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