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领导对抓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指示和4月1日厅务会议《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的要求,切实把加强作风建设、改进工作方法的着力点落实到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上,紧密结合贯彻中央扩大内需政策深入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加大的实际,经研究,对全省水利工程项目进一步加强全过程、全方位、面对面、零距离、无缝隙的监督检查,努力实现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和强调如下:
一、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
一是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进行了公开招标,是否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二是投标人是否有挂靠、围标、串标行为,是否有领导干预、打招呼等问题。三是开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投标人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检查招标文件的密封,是否按规定唱标等。四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组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回避要求和保密规定。五是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标标准与方法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评委是否独立评审,评标过程是否保密。六是中标人是否转包、违规分包,依规接受分包的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是否再次分包等。
二、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与变更的监督检查
一是对初步设计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督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勘察、设计文件是否按有关规定报批,审批机关是否具备该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审批权限;工程概算是否与建设项目和市场价基本符合,是否经过物价部门核定。申报的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经过现场勘察、专家审查、讨论等。二是对施工图设计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图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设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要求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是否达到初步设计的质量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经过具有资质的人员审查、审核、签名,并盖有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专用印鉴等。三是对变更设计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是否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勘察设计文件作一般性修改的,是否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由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是否随意变更施工图设计方案等。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与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是对工程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主要通过实地检查和查看报表,了解和掌握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计划总投、中央、省、市、县资金比例、项目累计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相关内容,针对存在问题,督促加快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二是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以检查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的质量行为和抽查工程实体质量为切入点,督促工程参建单位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三是对工程验收的监督检查。主要对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包括法人验收中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中的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有关行政性规定、程序规定及技术性规定的监督检查,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有效发挥工程效益。
四、加强对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一是项目业主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有无建立资金拨付的稽核制。二是项目资金是否按有关规定开设专户,专款专用;工程款的支付是否采用支票、汇票等汇兑结算形式,严禁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涉及农民青苗赔偿等款项,有关签字手续是否真实、完整等。三是项目资金是否执行工程概(预)算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是否严格执行下达的资金计划,有无擅自调整计划、改变资金用途、补助环节、补助标准等现象;各级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贪污、截留、挤占、挪用、转移资金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规定。四是工程项目是否按照扩大内需建设等有关审计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并按照要求进行审计督(调)查。五是项目法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编制竣工决算,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六是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是否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的规定,在竣工验收前及时组织审查和审计工作等。
五、加强对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是对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督查是否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是否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层层负责的终身质量责任制,是否明确“有关质量责任人要对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不管调到哪里,不管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责任”;督查是否全面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否对工程质量负全责;有关部门到现场检查督导是否如实记录存档(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主要内容的原始记录、音像资料等);督查施工队伍是否按合同条款施工,不偷工减料;督查工程监理日记是否按要求记录完整,工程质检部门是否切实承担起技术培训、指导和督查的作用。二是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检查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行为、隐患排查治理和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为切入点,检查是否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业主负责、企业保证、群众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工程施工安全。三是对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督查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参建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自律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相互监督制约制度,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合同、廉政保证金、工程建设管理回避制度等反腐倡廉制度,通过检查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推进廉政工作的资料,掌握是否因失职渎职而监督不严、查处不力,影响工程质量和发生“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问题。督查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参建单位自查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问题,包括在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物资、设备采购中是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是否贪污、挪用、侵占、截留工程建设资金;在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涉及工程建设的违纪违法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进行追究和处理等。
六、加强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要充分发挥各级监督主体的作用,切实形成监督检查合力。监督检查以自查自
纠和组织督查相结合,跟踪督查和交叉督查相结合,全面定期督查和不定期重点督
(抽)查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发现和督促整改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要认真落实层级
监督和分工负责制度,构建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一级督促
一级,下级向上级负责,各级向人民负责的督查网络体系,切实过细地实施督查和
整改反馈。同时要注意沟通协调,既要防止监督检查不到位,出现死角和盲区,又
要避免短时间内重复、轮番检查。
在各级监督主体深入进行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牵头,邀请
厅民评代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抽调有关业务技术干部
组成督查组,以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抽样检查、个别询问(谈话)、集
体座谈、问卷调查、现场调查、接受举报和查核帐目等形式,实施督(抽)查,发
现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厅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设区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请及时向省厅加
强加快全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
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送。
二ОО九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水利工程 监督检查 通知
抄送: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省纪委监察厅,驻水利部纪检组监察局,厅领导
福建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9年4月15日印发